刘忠教授:“斩杀线”现象的跨国比较审视及个人破产制度的多维挑战与全球启示
刘忠:斯坦福博士后研究员,原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教授,对外经贸大学兼职教授。

一、引言:全球化语境下的金融脆弱性与“斩杀线”概念的全球扩散
“斩杀线”(Kill Line)这一脱胎于游戏术语的社会现象隐喻,不仅在美国引发学界与公众的广泛探讨,其背后所蕴含的“财务临界点崩溃机制”,更具备全球范围内的普遍解释效力。在全球经济不确定性攀升、社会不平等态势加剧、社会保障体系普遍承压的时代背景下,个人与家庭层面的财务脆弱性问题已突破国界限制,成为亟待协同应对的跨国治理议题。本文在既有中美两国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欧盟与日本学界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及专家观点,构建更为全景式的跨国比较分析框架,深入探究个人破产制度在不同社会文化语境、经济发展阶段下的功能边界,探寻兼具本土适配性与国际借鉴意义的制度改革路径。

二、美国“斩杀线”现象再审视:本土研究纵深与政策争议焦点
(一)美国学界对“斩杀线”机制的核心解构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爱德华·R·莫里森(Edward R. Morrison)指出:“‘斩杀线’现象深刻揭露了美国社会安全网的‘中部塌陷’困境。当前社会福利制度的核心帮扶对象是极端贫困群体,破产法则聚焦于已陷入债务绝境的群体,但两者之间存在一个规模庞大的‘脆弱中产’断层——这部分群体既无法达到福利救助的准入标准,又未触及破产程序的启动门槛,却时刻面临因突发疾病、失业等微小冲击而陷入财务崩溃的风险。”
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玛丽安娜·伯特兰(Marianne Bertrand)的实证研究则为这一判断提供了数据支撑:“美国家庭缺乏400美元应急支付能力的现象并非偶然,而是系统性财务脆弱的典型表征。更为危险的是,大量家庭依赖高息短期借贷维系表面的财务平衡,这种‘债务叠加’的存续策略,大幅削弱了家庭抵御外部风险的韧性,使其在冲击面前不堪一击。”
(二)美国破产法学界的制度反思与改革倡议
哈佛大学破产法专家伊丽莎白·德·丰特奈(Elisabeth de Fontenay)教授在《耶鲁法学评论》发表的研究中指出:“美国破产法第7章(清算程序)与第13章(重整程序)的二元架构,形成了难以化解的‘选择悖论’:符合第13章重整条件的主体,往往具备一定的财务缓冲能力,并非必需借助破产程序脱困;而真正亟需破产救济的群体,却因收入、资产等条件限制难以适用第13章;第7章虽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但高昂的程序成本形成了实质性壁垒,将最需要救济的低收入群体排除在制度保障之外。”为此,她提出构建“简化破产程序”的改革建议,将全流程成本控制在500美元以内,并设立专项破产法律援助基金,保障低收入债务人的程序参与权。
美国破产研究所(ABI)2023年发布的专项报告明确指出:“教育贷款不可免除的法律规则,已成为侵蚀美国破产制度公正性的核心症结。年轻一代因背负巨额教育债务而丧失财务活力,难以实现职业发展与财富积累,这不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是关乎代际公平的社会议题。”报告呼吁修订破产法第523(a)(8)条,允许毕业满十年或收入持续低于所在地区中位数150%的债务人,申请免除部分教育贷款债务。
三、欧盟视角:多元制度格局下的共性挑战与协同探索

(一)欧盟国家“斩杀线”现象的差异化呈现
欧盟语境中虽未统一采用“斩杀线”这一表述,但类似的财务脆弱状态被界定为“财务边缘性”(Financial Precarity)或“债务脆弱性”(Debt Vulnerability)。剑桥大学欧洲比较法教授约翰娜·涅米(Johanna Niemi)分析指出:“受福利制度模式、劳动力市场结构与社会文化传统的差异化影响,欧盟各国的财务脆弱性呈现出鲜明的地域特征:南欧国家因青年失业率居高不下,年轻群体成为财务崩溃的高发群体;北欧国家尽管拥有相对完善的福利体系,但高生活成本使单身家庭与移民群体陷入财务困境的风险显著上升;德国则面临‘工作贫困’(Working Poor)群体持续扩张的难题,部分劳动者虽有稳定就业,但收入水平低于基本生活保障线。”
欧盟委员会2023年发布的《家庭财务韧性报告》显示,欧盟范围内平均有31%的家庭无法应对突发性支出(美国同期数据为37%),但成员国间差异显著,该比例从瑞典的18%到希腊的65%不等。报告特别关注“隐性脆弱群体”——即收入略高于福利救助门槛、拥有房产但背负高额房贷的中老年家庭,这一群体被认为是欧盟语境下最接近“斩杀线”的潜在风险群体,其财务状况极易因利率上调、健康恶化等因素触发崩溃。
(二)欧盟个人破产制度的多样性实践与经验得失
欧盟尚未建立统一的个人破产法律框架,各国基于自身国情形成的差异化制度设计,构成了丰富的“制度实验室”,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三种模式:
1. 德国严格主义模式:德国个人破产程序周期长达6年,包含3年良好行为观察期与3年收入偿付期,债务免除条件极为严苛。科隆大学沃尔夫冈·明克(Wolfgang Mincke)教授批评道:“德国模式过度侧重债权人利益保护,忽视了债务人的经济重生需求。漫长的破产周期实质上剥夺了债务人重新融入经济社会的机会,导致大量债务人选择‘非正式破产’——通过隐匿行踪、脱离原有社会关系等方式永久逃避债务,这反而严重损害了法律秩序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2. 法国社会保护导向模式:法国在2010年破产制度改革中,引入“个人过度负债委员会”机制,将行政性债务协商程序前置,强调债务重组与社会帮扶的协同推进。巴黎政治学院债务研究专家阿娜伊斯·亨内盖勒(Anaïs Henneguelle)评价道:“法国模式的核心优势在于将债务问题界定为社会问题而非单纯的法律纠纷,通过整合社会福利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为债务人提供全方位支持。但该模式的程序冗长问题较为突出,平均处理周期达18个月,难以实现对债务危机的及时响应,可能导致债务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
3. 荷兰“干净开始”模式:荷兰破产法确立了3-5年的债务免除周期,核心导向是推动债务人快速实现经济重启。阿姆斯特丹大学破产法教授杰森·基尔伯恩(Jason Kilborn)指出:“荷兰模式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之间实现了相对平衡,但这一平衡的维持依赖于健全的福利体系与活跃的劳动力市场支撑。在近年来欧洲多国推行福利削减政策的背景下,该模式的可持续性正面临严峻挑战,部分债务人因缺乏后续支持难以真正实现经济重生。”
(三)欧盟学界的制度创新构想与协同治理倡议
欧盟破产法学者网络(EIN)在2023年发布的政策建议中提出:“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应突破‘事后救济’的传统局限,建立‘早期干预机制’——在家庭财务状况出现恶化迹象初期,主动介入并提供专业的债务咨询与重组服务,帮助债务人化解风险,而非被动等待财务完全崩溃后启动破产程序。”米兰大学比较法教授费德里科·M·穆恰雷利(Federico M. Mucciarelli)进一步倡导:“欧盟应制定统一的个人破产最低标准指令,明确成员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底线,确保所有成员国公民都能享有基本的‘财务重生权’,这是欧盟公民基本权利的自然延伸,也是推动欧盟内部市场一体化的重要保障。”
四、日本经验:文化敏感型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与探索

(一)日本“斩杀线”现象的独特性与隐性特征
作为经济发达国家,日本独特的雇佣文化与社会结构,造就了极具特殊性的财务脆弱性模式。东京大学社会保障专家山田慎也教授指出:“与美国等国家突发式的财务崩溃不同,日本的‘斩杀线’呈现出渐进式的‘财务下沉’特征。随着终身雇佣制的瓦解,大量劳动者陷入非正规就业状态,收入不稳定但又不符合福利救助条件;中老年群体因企业裁员面临再就业困难,不得不持续消耗过往储蓄维持表面的生活体面,最终陷入‘隐性破产’状态——即虽未启动正式破产程序,但已丧失正常的财务周转能力。”
庆应义塾大学法学部教授、破产法权威伊藤真的研究发现:“日本官方统计的个人破产数量看似不高,年均约7万件,但实际存在规模庞大的‘破产预备军’——即‘破产未满’群体。这部分群体通过多重兼职、削减医疗与生活支出、向亲友借贷等方式勉强维持财务周转,其财务韧性几乎为零,任何微小的外部冲击,如疾病、失业或家庭变故,都可能触发全面的财务崩溃。”
(二)日本个人破产制度的“耻感管理”核心导向
日本在2004年修订《民事再生法》时,专门创设了针对工薪阶层的“个人再生程序”,旨在为陷入债务困境的劳动者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救济渠道,但该程序的利用率始终偏低,仅占个人破产案件总量的5%。一桥大学比较文化研究教授中谷彰宏分析指出:“日本社会普遍将债务违约视为严重的道德污点,对破产的耻感认知远强于西方社会。在‘面子文化’的影响下,许多债务人宁愿选择‘夜逃’——即在深夜逃离住所、隐匿行踪以逃避债务,也不愿通过法定破产程序解决问题,因为‘夜逃’尚能维系其基本的社会评价与个人尊严。”
针对这一独特的文化特质,日本逐步构建了一套“破产文化调适机制”,以降低债务人利用法定程序的心理门槛:其一,推行匿名化程序设计,个人破产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原则,媒体报道严格禁止披露债务人的真实姓名与身份信息;其二,建立专业咨询中介缓冲体系,由司法书士与专业债务咨询员作为债务人与法院之间的沟通桥梁,减少债务人直接面对司法程序的羞耻感;其三,开展社会认知重塑运动,通过消费者金融被害者团体的持续倡导,推动“债务问题并非个人失败,而是多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的社会认知转变。
(三)日本学界的混合治理路径与政策协同建议
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教授小田中聪树提出“三层防护网”治理理论,为日本个人债务治理提供了系统性方案:第一层为前置预防层,通过开展系统性的金融教育,提升国民金融素养,从源头遏制过度负债;第二层为中期干预层,在家庭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初期,及时启动债务协商与重组程序,化解潜在风险;第三层为终极救济层,即个人破产程序。他强调:“日本需要彻底转变‘破产是财务困境终点’的传统认知,将其重塑为‘财务康复的起点’,而这一转变离不开医疗保障、就业支持、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的协同联动,形成全方位的支持体系。”
早稻田大学金融法教授上村达男则从金融监管视角切入,指出:“日本‘斩杀线’问题的根源之一在于金融商品的复杂性与不透明性。大量老年群体因信息不对称,被金融机构诱导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亏损后陷入财务贫困。这一问题无法通过个人破产法单独解决,必须强化金融监管,明确金融机构的适当性销售义务,加大对金融不当销售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五、中美欧日比较综合分析与中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启示

(一)跨国比较的四维分析框架与模式归纳
通过对中、美、欧、日四大地域的个人破产制度实践与财务脆弱性治理经验进行系统性对比,可归纳出四种典型的治理模式,其核心差异可通过以下四维框架清晰呈现:

(二)对中国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多元启示
1. 制度定位的平衡艺术:构建兼顾救济与预防的多元治理体系
· 规避美国式陷阱:摒弃“法律万能主义”误区,明确个人破产法的定位是债务危机治理的“兜底机制”,而非唯一解决方案,需同步构建多元化的债务协商、重组等前端化解渠道。
· 借鉴欧盟协同经验:推动破产程序与社会服务体系的制度化衔接,将就业帮扶、住房保障、心理支持等服务纳入债务治理框架,为债务人提供全方位的重生支持。
· 吸纳日本文化敏感度:立足中国“面子文化”传统,设计兼具私密性与包容性的债务处理机制,通过匿名化程序、专业中介缓冲等方式,减少破产带来的社会排斥效应。
2. 预防机制的全球智慧整合:构建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
· 借鉴美国金融素养教育体系,将财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中小学阶段开展系统性的金融知识普及与风险教育,提升国民整体财务韧性。
· 参考欧盟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如“爱丽丝线”),结合中国国情构建“家庭财务健康度监测指标体系”,实现对财务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与干预。
· 吸收日本金融商品销售监管经验,强化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规范金融产品销售行为,防范因不当销售引发的过度负债问题,从源头遏制财务风险。
3. 程序设计的可及性创新:保障制度的普惠性与实用性
· 经济可及性:参考深圳个人破产试点经验,建立灵活的破产费用减免与缓缴机制;探索设立专项破产法律援助基金,为低收入债务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破解成本壁垒。
· 地理可及性:汲取欧盟制度碎片化的教训,在确保全国个人破产基本规则统一的前提下,兼顾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异,进行差异化的制度设计,提升制度的地域适配性。
· 文化可及性:借鉴日本破产耻感管理经验,通过公共宣传、媒体引导等方式,重塑社会对“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认知,减少破产污名化,提升制度的社会接纳度。
4. 跨境破产的前瞻考量:积极参与全球治理规则构建
随着中国公民海外资产与负债规模的持续扩大,个人跨境破产的法律适用与判决承认执行问题日益凸显。应提前开展跨境破产规则的专题研究,可参考欧盟《破产程序条例》中关于跨境破产协作的机制设计,积极参与国际个人破产治理规则的制定进程,在维护中国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方案。
(三)超越破产法的综合治理观:构建“债务治理生态系统”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中国破产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洪亮指出:“中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优势在于后发制度优势与政策协同能力。我们不应简单复制任何国家的现成模式,而应立足中国国情,构建一套‘个人债务治理生态系统’:前端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遏制不当负债;中端完善债务咨询与协商机制,化解初期风险;后端健全破产救济程序,兜底危机状态;全程依托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基础支撑,形成全链条、多元化的治理格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专家建议:“中国应建立‘个人债务风险分级干预机制’,实现精准治理:一级(轻度风险)提供免费财务咨询与规划服务;二级(中度风险)启动行政调解与债务重组程序;三级(重度风险)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四级(危机状态)启动综合社会救助方案。这种分级响应机制既能有效避免破产制度的滥用,又能实现治理资源的精准投放,提升治理效能。”
六、结论:迈向韧性社会的债务治理新范式

“斩杀线”现象的全球比较研究揭示了一个核心规律:财务脆弱性本质上是社会韧性不足的外在表现,个人破产制度仅是社会韧性保障网络中的一个关键节点,而非全部解决方案。美国的市场化应对路径、欧盟的福利补充模式、日本的文化调适策略,分别折射出不同国家和地区基于自身社会契约理念与风险分配逻辑形成的治理选择,各有优劣,也为全球个人债务治理提供了多元参照。
对中国而言,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核心启示在于:这一制度的立法过程并非简单的技术性法律移植,而是一场关乎社会契约重塑的深刻变革。它要求我们重新界定个人责任与社会保护的边界,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债务人经济重生的张力,协调法律程序规范与社会接纳包容的关系。
未来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成功构建,将取决于三个超越法律文本的关键维度:其一,社会认知的现代化转型,能否培育“宽容失败、鼓励重生”的创业文化与理性债务观念;其二,制度协同的精细化程度,能否实现破产法与社会保障法、金融监管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无缝衔接;其三,全球治理的主动参与度,能否在跨境个人破产、数字资产破产等新兴领域提出具有普适性的中国方案。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仅体现在对富裕群体的权利保障上,更体现在对陷入困境债务人的包容与帮扶中。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过程,正是检验这种文明程度的试金石。通过充分汲取全球治理智慧、深度立足中国发展实际,我们完全有能力构建一套既彰显公平正义、又激发经济活力的债务治理新范式,为每一位“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真正的“第二次机会”,共同迈向更具韧性的社会未来。
